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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三宗罪,东莞五星酒店卖淫案主犯“太子辉”申诉被驳

    信息发布者:aaa19727190
    2019-10-16 07:18:32   转载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太子酒店倒于5年前东莞“扫黄风暴”中,外号人称“太子辉”的梁耀辉为该酒店老板,2017年被控组织卖淫、串通投标、单位行贿三宗罪,被判无期徒刑。今日(10月15日),新京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证实,针对其提出的不服刑事裁定的申诉,不符再审情形,予以驳回。

    梁耀辉。 影像资料截图
    “太子辉”被控三宗罪,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2014年,太子酒店及其老板梁耀辉被卷入东莞“扫黄风暴”。广东高院在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文书显示,由其经营的桑拿中心,从2004年至案发,一直存在大规模、长时间组织妇女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人次特别多,组织卖淫的收益特别巨大。
    2017年,东莞中院一审认定梁耀辉利用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判决书还显示,除梁耀辉犯组织卖淫、串通投标、单位行贿三宗罪被判无期徒刑外,检方起诉的其他46人被分别定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10月15日,东莞五星酒店卖淫案有了新的进展。新京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高院发布了一份题为《梁耀辉组织卖淫、串通投标、单位行贿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
    文书显示,梁耀辉因犯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广东高院(2018)粤刑终1038号刑事裁定,向该院提出申诉。
    梁耀辉一方认为,原审在定罪方面,根据太子酒店的经营、人事、财务即认定其犯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量刑方面,即使他构成组织卖淫罪,也并非主犯,亦未参与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的实际经营,原审未考虑其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他的量刑畸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1995年的太子酒店,最开始注册股东为黄江联成机电设备公司和梁耀辉的父亲梁灶暖。1997年,股东变更为梁耀辉父子,并分别占股90%、10%,梁耀辉实际控制酒店。1998年12月,太子酒店桑拿中心成立,由太子酒店经营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开始,太子酒店桑拿中心逐步成为一个大规模卖淫活动的场所,组织包括多名未成年在内的失足妇女卖淫以吸引客人到桑拿中心消费,从中赚取利润。

    2014年2月,央视曝光东莞太子酒店等桑拿存在色情服务。该街边在“扫黄风暴”前,曾站满小姐。 新京报资料图
    法院: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刑讯逼供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梁耀辉组织卖淫、串通投标、单位行贿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一文书当中,广东高院针对梁耀辉提出的申诉理由,一一作出了答复。
    针对梁耀辉提出的申诉,广东高院认为,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梁耀辉是太子酒店的实际管理者,且对太子酒店包括桑拿部均有决策权,是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组织卖淫活动的决策者和控制人,是组织卖淫罪的主犯,梁耀辉申诉称其没有参与太子酒店桑拿部的经营管理,明显与事实不符。
    针对梁耀辉申诉提出的“原审未排除非法证据”,广东高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他在羁押期间曾被刑讯逼供,且他的无罪供述,及对行为的辩解等,都已被侦查机关依法记录在案,并不存在供述内容与他真实意思不符的情况。
    广东高院认为,梁耀辉与同案人,长期在太子酒店桑拿部,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组织卖淫时间特别长,卖淫人数、次数特别多,获利特别巨大,构成情节严重。而梁耀辉作为太子酒店的股东和实际管理者,决策和指挥太子酒店桑拿部的组织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原审综合各项量刑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他犯组织卖淫罪处以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广东高院认为,梁耀辉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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